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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旅游“丑行”止于道德与法治

2014-04-16

来源:光明网 作者: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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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过去的清明小长假,让很多中短途游客和自驾游客美美地享受了一下明媚春光和祖国山川秀景。然而,在很多景区,仍有部分游客漠视景区道路和文物保护的提示牌,随意穿行危险地段,自己或怂恿子女攀爬文物,在光天化日下大秀特秀旅游“丑行”,实在有失文明、大煞风景。(新华网 4月7日)

  关于旅途中的不文明行为,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每年各大小假期后,媒体都会有不同程度加以曝光。这些不文明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很多人都在谴责,但年年谴责年年存在,似乎成了无可奈何的“老大难”问题。事实上,旅游景区的不文明行为,通常是极少数游客在“表演”,但就是这少部分游客的“丑行”,通过媒体的曝光和游客之间的口口相传,在国内外造成非常坏的影响。从小处说,它破坏的是景区的景观;从大处说,它破坏的是中国人的形象。曾有媒体报道,美国《纽约时报》将中国游客列为了“最不讨喜欢的游客”,原因是“中国游客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争相攀爬公园长椅、吃自助餐插队浪费现象屡见不鲜、搭乘地铁前拥后挤只为抢先”等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机会走出家门,到省外、境外、国外参观游览,如果任由这少部分游客再在景区的植物上、岩石上、建筑上随心所欲地“表演”“丑行”,长此下去,就会给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留下“中国大陆人旅游素质非常差”的印象,最终受伤害的是中国的对外形象。因此,全面提升游客的文明素养,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旅游“丑行”已成为旅游主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当然,想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杜绝那些“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旅游“丑行”,是非常难的,必须启动道德约束和法律惩治双模式。在道德约束方面,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在全社会营造文明出行、文明游览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每一个游客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随时随地注意自己的形象。

  在法律惩治方面,去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旅游法》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有破坏景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景区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一些容易被游客“留言”或破坏的景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明令禁止破坏景区,如果恣意妄为,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面对“法不责众”的困难局面,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台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或者提请司法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引导一些破坏严重的景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加大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景区不能破坏,破坏必受惩处”的良好社会氛围。

  “清明”小长假结束了,但“五一”小长假、“端午”小长假即将来临,很多人会抓住春天的尾巴到一些景区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但愿大煞风景的旅游“丑行”越来越少。(杨维兵)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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